4.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的验证检验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应按照该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验。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按表2规定执行。检验结果超出表2规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判定为不合格。
4.2 检验周期
4.2.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并完成系统调试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首次检验;在用有机热载体至少该每年取样检验一次,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所有项目。
4.2.2 有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取样检测:
(1)系统发生偶然事故,可能对有机热载体产生了危害;
(2)系统中排放出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再次注入系统时。
表2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的验证检验要求
项 目 |
判断指标 |
试验方法 |
运动黏度(40 0C)/( mm2/s) |
≤型式试验结果的±10% |
GB/T 265 |
酸值/( mgKOH/g) |
≤0.05+0.02 |
GB/T 7304 ASTM D664 |
残炭/% |
≤0.05 |
GB/T 268 SH/T 0170 GB/T 17144 |
密度/(kg/m3) |
≤型式试验结果±10 |
GB/T 1884和GB/T 1885 SH/T 0640 |
(3)确定停止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改善其质量后,欲继续使用前;
(4)系统中更换或添加混用了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后三个月内;
4.3 取样
4.3.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按GB/T 4756的方法取样,取样量应能满足验证检验和此后复验留样的要求。
43.2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及留样
取得的样品应为代表该系统当前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的均匀样品。取样应在系统循环回路内通过取样冷却器进行,所取得样品温度应不高于500C.
有机热载体的样品在检测完成后应予保留。自检测结果报告日起,样品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30天。
4.4 判定规则及处理原则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判定和处理,应根据表1中所列的质量指标,对比样品实测结果,按照下述判定规则及处理原则进行确定。
4.4.1 实测值在“允许使用质量指标”范围的判定和处理
样品的实测数据全部符合表1中“允许使用质量指标”,判定该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处于正常状况,可以继续使用。
4.4.2 实测值在“安全警告质量指标”范围的判定和处理
样品的实测数据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1中“安全警告质量指标”范围时,应根据实测值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依据表3进行判定并确立应采用的处理措施。
4.4.3 实测值在“停止使用质量指标”范围的判定和处理
样品的实测数据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1中“停止使用质量指标”范围时,应停止该在用有机热载体的使用,依据表4进行判定并确定应采用的处理措施。
4.4.4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劣化程度和变化速度受有机热载体锅炉和传热系统及其操作条件的影响较大,对在用有机热载体进行质量判定和处理时,应根据样品的实测数据分析导致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变化的主要原因并予以排除。有关有机热载体锅炉和传热系统在操作、维护和检修方面的相关需要可参考附录A。